基金经理用亲戚账户炒股获利249万元

2016-06-22 08:51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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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基金经理用亲戚账户炒股受审

基金经理王某利用负责管理4只基金产品期间,用亲戚名下的资金账户同时操作买卖股票49只,4年间非法获利共计249万余元。昨日,王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违规买卖股票获利

现年36岁的王某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据指控,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王某在负责管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资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只基金产品(简称基金账户组)期间,利用因管理上述基金账户组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王某”和“马某”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组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9只,买入金额共计1.48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1.45亿余元,获利金额共计249万余元。

2015年11月4日,王某主动投案。王某被羁押后,其家人已将全部犯罪所得退赔。

自称以为是违规

庭审中,王某认罪态度非常好。他说,他知道作为基金经理不能用自己的账户买卖股票,于是就用舅妈和姨妈的名义开设了股票账户,在自己操作基金、做出买入卖出决定之前或之后的几天,自行买卖股票。最初,他并不清楚这么做属于违法犯罪,觉得最多就是违规。

王某称,他清楚内幕交易是违法的,但自认为其行为并不涉及内幕信息。“比如我买的茅台股份,这是多大的盘子?我的操作不可能大幅度影响它的股价。”后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线索找到他时,他才意识到其行为同样属于犯罪。王某用获利的钱以妻子的名义在海南三亚给岳父母买了套房子,“我岳母经常咳嗽,那房子就是买了给老人住的”。

证监会人员旁听

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在指控行为发生期间,股市出现大幅度上涨,王某操作的账户获利与大势有关,不能将这些盈利都算做犯罪所得。但公诉人指出,这项犯罪不以是否获利、获利多少来认定是否有罪,哪怕赔了,也不影响定罪。王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也到庭旁听。此案将择日宣判。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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