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是过年的必备节目,就在人们沉浸在新春快乐之时,山东省菏泽市却发生了多辆机动车被引燃的事故。据新闻报道,正月初一,位于该市菏兰路一住宅小区内草坪起火,多辆靠近草坪停放的机动车被引燃,烧得只剩车身骨架,疑因燃放鞭炮所致。
春节期间,在各地加大力度宣传燃放鞭炮注意事项的同时,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规定,设置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售点,鼓励人们少放甚至不放鞭炮,但每年仍有因燃放鞭炮不慎而导致的各种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类似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确定鞭炮是否有质量问题
因鞭炮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要看鞭炮本身是否有缺陷。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因他人燃放鞭炮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属于鞭炮质量问题而导致损害产生的,可以向鞭炮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赔偿。
燃放不慎者应承担责任
所谓燃放不慎应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未按照鞭炮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另一种是违反燃放要求在禁放区、禁放时间内燃放鞭炮。
鞭炮属易燃易爆品,对此类产品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在鞭炮产品包装上会有相关的说明,这就要求燃放者按照产品说明进行操作。如果燃放者未按照鞭炮的使用说明进行燃放,属于不当操作,对于不当操作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现在多地出台地方性规定,将一些安全隐患较大、不适合燃放鞭炮的场所划定为禁放区,如今年北京市新修订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规定春节期间老旧平房区域和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为禁放区域;同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因此,即使燃放者按照产品说明进行操作,但如果违反规定在禁放区、禁放时间内燃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在春节燃放鞭炮,如果不满16周岁,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多人燃放鞭炮不慎造成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确定共同侵权人之间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管理者需尽到注意义务
山东菏泽的汽车被燃事件发生在小区内,此时还应看小区物业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安保是物业服务的基本职责,是提供物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草坪起火导致汽车被燃,应当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卫义务,如果未尽到安保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很关键
燃放鞭炮造成车辆受损的事例并不少见,如车玻璃被炸裂、车身油漆损坏、车身被炸伤等,当然最严重的就是新闻报道中的因燃放爆竹导致车辆被引燃。发生鞭炮燃放致车辆受损事故,要在有效时间内及时报损,按照投保事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投保玻璃险的,可以要求理赔玻璃破碎损害,燃放爆竹仅造成车漆损坏的,一般不予赔偿,只有投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或车身划痕险等附加保险的才能理赔,但爆竹将车辆炸伤的程度达到车损范围的均可以获得赔偿。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除了少放、不放爆竹,更重要的是车主要找合适的停车位置,最好选择地下停车位,尽量不要停在易燃易爆物体周围,最大限度避免爱车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