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天价蟹”给过年添堵 遭遇“天价菜单”怎么应对?(3)

2016-02-03 12:0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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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消费维权八问:遭遇“天价菜单”怎么应对?

针对春节期间频发的各类消费陷阱,记者整理了近几年节日期间全国各地发生的八个消费维权经典案例,并邀请法律专家一一点评,教您应对各类节日消费陷阱。

1问 旅游服务“缩水”

去年,任小姐参加了美国东西海岸15天游,费用24800元。到美国后,任小姐等人发现服务“缩水”。例如,旅行社承诺的豪华旅游大巴实际为破旧小巴;当地导游实际上仅有一名不具备导游资质的领队;而且,对于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导游态度恶劣。任小姐等10名游客回国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黄徐前律师:旅游服务“缩水”,游客有权索赔。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问 游客被强制消费

去年,陕西西安的赵女士等19名消费者参加泰国游。到泰国后,旅游团购完物上车,泰方导游称大家要参加自费项目,有3个套餐,必须选一个。赵女士等人认为这是强制消费,都表示反对。结果,当旅游车行至下一个景区,旅游团成员拍完照回到车上后发现,泰方导游和中方领队竟然都不见了。无奈,团员们向西安市旅游局和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求助。直到晚上9点左右,泰国导游和司机、中方领队才回到车上,大家在郊外已等待5个小时。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强制购物、强制消费,一向是旅游业被诟病已久的潜规则。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问 获赠旅游券坑人

杨女士购买了一份保险,获赠“双人港澳游”旅游券。随后,按照旅游券上的电话要求,她与同伴自费从上海前往深圳,在深圳找到了导游和从其他省市前来的团员,准备出关。在前往香港的大巴上,导游表示行程中安排了购物;如果不想购物,则必须交给导游600元作为“补偿”。杨女士虽然不高兴,但还是交了600元。

到香港后,导游又带团进入一家珠宝店,杨女士不愿去,导游便粗言训斥,说不买就不要来参团。后来,杨女士了解到,由于一些团友没有购物,晚上的住宿房间还被断水、断电,甚至被反锁在房内。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这种免费旅游券,看似没花钱,实际上,经常宰你没商量。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4问 买的商品有问题

市民张女士外出旅游,在外地景区内一家购物店花费3000余元购买了玉佩一件。回家后她发现,该玉佩上有瑕疵,于是向景区提起了投诉,要求退换货或给予购物款30%的赔偿。最终,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景区对旅游者进行了先行赔偿。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女士在景区内购物店购买的玉佩存在瑕疵,有权要求景区与购物店承担连带责任。

5问 遇“天价”菜单

2012年春节期间,厦门两家餐馆因开出“天价菜单”被相关部门处罚。

第一起“天价菜单”事件,是来厦旅游的苏州游客丁先生一家七人,春节期间在环岛路一家海鲜餐厅消费,一顿饭竟然吃出9560元“天价菜单”!

第二起是来自温州的周先生与亲朋好友,一行20多人在鼓浪屿开了两桌,结果店家要价1.3万元,经过协商,周先生最终以1万元刷卡“成交”。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天价菜单”的频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缺失诚信,或者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强制交易。对此,一方面,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事先询问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一旦遭遇“天价菜单”,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6问 美容成了毁容

2012年春节期间,吴小姐(化名)到思明区一家美容店隆鼻,美容店却请来一名没有资质的冒牌医生为她隆鼻,两次为她非法注射骨胶原。结果,隆鼻之后,吴小姐的鼻子出现异常变形,于是,她愤而举报。经卫生部门调查,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射骨胶原的徐姓“整形医生”也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美容店不论是自己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还是以推介、提供场所等方式参与,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美容店均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问 自助游出意外

和驴友结伴自助游,意外遭遇山洪,小王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为此,小王父母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1年节日期间,李某在某网站发帖,召集网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约定“费用AA”,包括小王在内共13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当晚,宿营地普降暴雨并引发山洪,结果小王被山洪冲走,最终死亡。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如果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起自助游的“头驴”以及其他驴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而且该等过错与驴友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问 景区游玩摔伤

2012年10月1日,李女士在厦门一个度假区游玩,乘坐一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四环过山车”,结果受伤。经诊断和鉴定,李女士所受腰5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公司赔付给李女士18万多元。

律师点评

黄徐前律师:商家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文综合自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等)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