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十五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加强风险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净值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专属监管规则,补齐信托资管业务制度短板,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助于促进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坚持私募定位
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面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单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个。
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信托单位合计的50%。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合计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信托单位合计的80%。对于因其他投资者赎回等因素导致投资者被动超过上述比例的,在恢复至符合要求前,被动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该信托产品。
办法提出,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
此外,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办法把资产管理信托明确界定为私募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这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表示,办法强调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这有助于控制风险外溢,保护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
严格销售管理
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渠道、文件和人员管理,厘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对于拟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产品,需穿透说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限制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只允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禁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服务内容合理提取受托人报酬,并在信托合同中列明。受托人报酬可以分为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固定报酬可以按照固定金额定期提取,也可以按照实收信托或者净资产的固定比例定期提取,还可以按照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提取。
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以信托产品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提取报酬平滑信托产品净值,已提取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补或者返还信托产品。
武泽伟认为,办法规范销售文件、人员、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管理,这可以压缩销售误导空间,强化信托公司受托责任。
加强投资管理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与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和风险等级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债权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其他权益类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提出,除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托产品外,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同一资管产品的资金,不得超过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
同时,办法严禁违规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应当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
信托公司对不同信托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等规范核算信托产品净值,不得脱离基础资产实际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定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订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信托产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业务规模。同时为避免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文摘自中国商报第03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十五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加强风险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净值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专属监管规则,补齐信托资管业务制度短板,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助于促进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坚持私募定位
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面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单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个。
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信托单位合计的50%。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信托单位,合计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信托单位合计的80%。对于因其他投资者赎回等因素导致投资者被动超过上述比例的,在恢复至符合要求前,被动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该信托产品。
办法提出,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
此外,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办法把资产管理信托明确界定为私募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这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表示,办法强调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这有助于控制风险外溢,保护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
严格销售管理
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渠道、文件和人员管理,厘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对于拟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产品,需穿透说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限制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只允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禁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服务内容合理提取受托人报酬,并在信托合同中列明。受托人报酬可以分为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固定报酬可以按照固定金额定期提取,也可以按照实收信托或者净资产的固定比例定期提取,还可以按照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提取。
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以信托产品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提取报酬平滑信托产品净值,已提取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补或者返还信托产品。
武泽伟认为,办法规范销售文件、人员、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管理,这可以压缩销售误导空间,强化信托公司受托责任。
加强投资管理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与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和风险等级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债权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其他权益类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提出,除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托产品外,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同一资管产品的资金,不得超过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
同时,办法严禁违规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应当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
信托公司对不同信托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等规范核算信托产品净值,不得脱离基础资产实际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定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订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信托产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业务规模。同时为避免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文摘自中国商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