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自2027年1月1日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规则,对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相关风险、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业务发展
本次修订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不过,根据实施公告,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经核准、报备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
“云品”品牌建设发展智库成员高承远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注册资本直接决定业务边界与发展天花板——期货公司若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增资,将被锁定在基础类业务赛道,行业正从“牌照溢价时代”向“资本与专业溢价时代”过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认为,从行业来看,头部机构凭资本和投研做综合衍生品服务,中小机构可退守产业经纪、区域产业套保、特定品种做市业务,避免同质化价格战。
加强备案管理
同时,办法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备案管理。
实施公告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施行后的2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管理办法后,适用其规定。
此外,办法亦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提升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等。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健全业务规则
办法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
办法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当利益,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等。
同时,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高承远表示,办法修订的另一个关键变化是“业务归位”。修订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的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持牌经营、实施许可准入。这解决了此前子公司层面监管标准不一、风险隐蔽的问题,推动相关业务回归持牌主体、接受统一监管。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自2027年1月1日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规则,对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相关风险、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业务发展
本次修订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不过,根据实施公告,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经核准、报备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
“云品”品牌建设发展智库成员高承远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注册资本直接决定业务边界与发展天花板——期货公司若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增资,将被锁定在基础类业务赛道,行业正从“牌照溢价时代”向“资本与专业溢价时代”过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认为,从行业来看,头部机构凭资本和投研做综合衍生品服务,中小机构可退守产业经纪、区域产业套保、特定品种做市业务,避免同质化价格战。
加强备案管理
同时,办法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备案管理。
实施公告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施行后的2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管理办法后,适用其规定。
此外,办法亦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提升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等。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健全业务规则
办法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
办法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当利益,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等。
同时,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高承远表示,办法修订的另一个关键变化是“业务归位”。修订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的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持牌经营、实施许可准入。这解决了此前子公司层面监管标准不一、风险隐蔽的问题,推动相关业务回归持牌主体、接受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