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北京对7类虚假商业营销行为全链条打击

2026-04-30 05:53 新京报

来源标题:对7类虚假商业营销行为全链条打击

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怎么治?谁来负责?如何落实“最严处罚”?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明确答案:顶格处罚、处罚到人、行刑衔接,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一批近期翻车的“网红食品”在发布会上被点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副局长辛群表示,本次网络食品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将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对7类虚假商业营销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关注1

重点整治5类主体、3类违法违规行为

孙会川介绍,2025年,全国吃类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4.5%,同时,网售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问题屡禁不止,消费者反映强烈。比如,涉嫌原产地造假、虚假宣传的“优思益”保健品;虚假标注相关成分、打品牌“擦边球”的同仁堂南极磷虾油等,都是近期翻车的“网红产品”。

据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实施精准锁定、靶向打击。检查对象涵盖5类主体: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营销服务机构及人员、广告活动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

重点整治3类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比如普通食品通过各种手段明示暗示可以“治病、保健、防病”的,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暗示可以“治病”的;违法广告行为,比如对食品的产地、成分、功能等胡编乱造、张冠李戴的,利用所谓“专家、学者、白大褂”站台背书、误导消费者的;平台机构违法行为,比如对于虚假宣传放任不管,甚至纵容造假、配合忽悠的,对于上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从严从重查处。

孙会川强调,要坚决不让消费者当“冤大头”,前提是将各方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首先,平台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瞪大眼睛做好资质审查和内部管理;其次,生产经营者决不能当“局外人”,谁出的问题,谁就得负责;另外,主播决不能当“工具人”,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短期合作”不是“免责金牌”,只要是在直播间说过的话、带过的货,都必须负责任。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清退一批违规主体,清理一批虚假信息,整治一批不法行为,有力遏制网络食品销售中的灰色地带和隐蔽乱象,让“打擦边球”的产品无处藏身,让“钻空子”的套路彻底失灵,从而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此外,针对当前“网红食品”存在的虚假宣传、制假售假、资质缺失、“两超一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红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网联动、跨域协同,聚焦生产经营全链条、线上线下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网红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关注2

整治行动做到主体、链条、品类全覆盖

孙会川坦言,“销售主体多元、违法违规行为多样”正是当前网络食品销售监管的难点和堵点所在。为此,本次专项整治将坚持靶向施策与利剑高悬并举,力争实现虚假宣传“全链条一锅端”。

此次整治行动做到三个全覆盖:从平台到主播,从线上到线下,一个不漏。

主体全覆盖:从平台企业到平台内经营者,从生产销售方到营销机构、广告主体、带货主播——谁的环节谁负责,谁的“地盘”谁守好。明确“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架起违法违规“高压线”。

链条全覆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纯天然”“治病”“减肥”等高风险用语实施全网监测,开展减肥食品、运动营养食品、保健食品等“网红食品”靶向抽检。建立“线索发现地牵头、生产销售地配合”的协查联动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一查到底、全链打击。

品类全覆盖:既突出高风险品种,也覆盖大宗品类,还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前端抓准入规范,中端抓日常监管,后端抓执法稽查,确保隐患消除彻底。

落实严厉处罚,对主观故意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者,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让违法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坚决处罚到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个人罚款和从业禁止。对明星带货、网络主播、运营团队等实施虚假宣传的,坚持一案多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此外,实施严肃问责,对工作推进不力、失职渎职的属地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启动问责程序,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到位。

关注3

让“刷单炒信”等营销套路彻底失灵

直播间里“演戏式”卖货、假专家白大褂站台、虚假交易刷好评,这些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网络食品营销套路,正在成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以下7类虚假商业营销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

普通食品“碰瓷”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保健食品“跨界”吹牛: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食品、保健品、药品“大乱炖”: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虚假信息“张冠李戴”:对食品及原料的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假专家”“假白大褂”站台: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名义或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

伪造检测报告: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数据、结果、报告,或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刷单炒信、数据造假: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销虚假人气。

辛群表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全链条依法追责,筑牢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防线,让“演戏式带货”“假专家站台”“刷单炒信”等套路彻底失灵。

关注4

线上线下一起查 生产经营全链条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副司长董宏刚表示,近年来,一些食品通过网络营销、直播带货迅速“走红”,但与此同时,虚假宣传、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问题也频频暴露。

本次行动将聚焦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线上线下一起查,生产经营全链条管。

针对生产经营资质缺失问题,重点整治未取得生产经营资质、使用虚假资质、冒用他人资质等生产经营“网红食品”,以及平台企业未对入网经营者、直播带货经营者履行审核查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委托生产不规范问题,重点整治委托方委托没有资质的企业生产食品、未履行对受托方的监督责任,受托方质量安全把关不严、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以及委托双方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各自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两超一非”问题,重点整治“网红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虚假宣传问题,重点整治直播带货人员利用“暗语”话术、虚构“专家”人设等发布虚假广告,宣称“网红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对“网红食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重点整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标签标识不真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网红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董宏刚介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线上线下一体排查、生产经营贯通检查,以及专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督促平台企业严格履行“守门人”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惩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他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监督,积极投诉举报“网红食品”问题线索,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关注5

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划“三条高压线”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不能防癌、不能替代药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底线。但在现实中,夸大宣传、欺诈推销、直播“演戏式”带货等乱象屡禁不止,让不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花了大把“冤枉钱”。

针对这些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刘松涛表示,划出了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三条高压线”,并为老百姓支了三招科学选购的“避坑指南”。

第一条:严打“碰瓷疗效”式虚假宣传。重点查处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界限,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治病”“防癌”“替代药物”等功效的行为。第二条:严打“花式忽悠”营销乱象。严厉查处利用所谓“专家”站台、免费体检旅游、会议讲座等形式对保健食品实施欺诈性推销,以及直播带货中的“剧本式”“演戏式”虚假营销保健食品行为。第三条:严打“甩手掌柜”式平台责任缺失。压紧压实保健食品销售平台资质审核责任,对管理缺位、整改不力的平台、经营者及营销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刘松涛介绍,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有四大“特殊性”。

准入门槛不同,保健食品须经严格的注册或备案程序,完成安全性和功能性评价后,方可取得“蓝帽子”标志进行生产销售。功能定位不同,保健食品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但必须在保健功能目录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应按标签说明书规定的用量和方法食用。监管要求不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对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销售保健食品要落实专区专柜要求,保健食品广告还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