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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能否索要赔偿

2026-03-04 06:17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未签劳动合同 能否索要赔偿

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负责员工入职登记、劳动合同订立及保管工作。几个月后,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张某在单位专门负责签劳动合同,她明知这一流程和重要性,不签合同是其责任。公司还提供了多份由张某经办、签字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书。法官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是承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重要文本,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两倍工资。但有些情况下,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区分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场景,明确在三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免予承担两倍工资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因突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签约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签约流程因“不可抗拒的外力”被迫中断,用人单位对此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客观不能,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二是,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如伪造学历、隐瞒兼职情况)导致签约受阻;或是用人单位多次通知签约,劳动者却以“没时间”“再等等”为由故意拖延。此时,劳动者对未签劳动合同负有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无需对此担责。三是,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免责情形中的“兜底条款”,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两倍工资的规定,所以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

本案中,张某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深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却未配合公司完成自己劳动合同的订立,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向公司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不是“公司不签”,而是“劳动者自己不签”,属于前述“因劳动者本人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签约义务的有效措施,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约。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签,应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纠纷。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签约,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合同,应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萌(QZ0007)作者: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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