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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改增”实务】试点政策、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4)

2016-04-14 14:58

来源标题: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案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载运国内旅客的行为,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完全在境外消费,故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相关交通工具完全在境外使用,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3.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动漫企业。

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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