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案例情况,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向千龙网记者表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工商部门介绍,如消费者所述属实,通过《办法》可以看出该商家的行为存在违规,但消费者还应提供其报名5天后,告知该机构无法继续上课的相关证据。
通过此案例,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
1、在预付费消费中,不信口头承诺,并仔细逐条阅读相关条款后再与商家签订协议,重点是涉及自身权益的条款;2、在与商家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本案中提及的报名5天后,告知该机构无法继续上课,要求退款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