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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 新日恒力与高管被警示

2019-02-15 11:13 新浪财经

来源标题:业绩补偿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 新日恒力与高管被警示

新浪财经讯   2月15日, 宁夏新日恒力(4.510, -0.12, -2.59%)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因业绩补偿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重大投资项目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一同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宁夏证监局对新日恒力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

博雅干细胞业绩补偿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2016年年报期间,新日恒力与博雅干细胞业绩承诺方许晓椿在审计报告日前(2017年4月24日)未能就业绩承诺未完成采取的业绩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记录。新日恒力未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在未取得许晓椿书面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就单方面选择现金补偿方式,并进行了会计处理,公司年报将许晓椿应支付业绩补偿款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新日恒力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情形。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首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设立子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公告》。但公司上述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已于2017年3月17日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刊登,市场其他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内部治理方面    

存在决策程序晚于业务执行时间的情况。新日恒力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与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产)2017年5月19日签署售后回租协议,盛泰房产以部分房产作价9,000万元,向三实租赁进行售后回租,三实租赁于5月27日向盛泰房产支付相关款项。上述事项披露时间为8月30日,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为9月15日,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决策程序晚于业务执行时间。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小平、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董事会秘书赵丽莉,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宁夏证监局表示,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新日恒力及高小平、陈瑞、赵丽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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