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12日讯 12月12日,西宁特钢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财务总监王大军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案二审宣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王大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西宁特钢原财务总监王大军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周福国商议,安排李学勇、代伟违规帮助运亨公司办理银行融资贷款。在运亨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融资贷款时,挪用票面金额为 4068.91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及 7000 万元银行账户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 11068.91 万元用于替运亨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大军、周福国等人犯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9-14年不等,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周福国、李学勇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案发后,运亨公司偿还了5314.46万元,但仍然给西宁特钢股份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西宁特钢称,公司已经采取法律手段对案件中所挪用的资金进行了追偿,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资金、生产经营及损益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