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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信批违规 大汉股份实控人、董秘被出具警示函

2018-11-01 15:1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1日讯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汉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2016 年 12 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房地产”)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4,000 万元, 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期末净资产的 10.77%,截至 2017 年 1 月 12日全部归还。大汉股份在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2 月 16 日,大汉股份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公司 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康房地产提供质押担保。12 月 21 日,大汉股份再次与齐鲁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公司 5,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康房地产提供质押担保。上述 2 笔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8,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5%。大汉股份在上述担保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大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4.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大汉股份实际控制人康与宙控制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康与宙作为董事长未能规范公司治理,且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茹对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 并授权同意对外担保事项,未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与宙、大汉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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