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田峪长城是我国著名景区,但鲜为人知的是,此前慕田峪长城门票中还包含了一家名为“中华梦石城”的景区门票。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这两家景区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华梦石城景区合作开发建设方浙江省桐庐瑶琳天工园与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因门票分成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慕田峪公司支付1420万余元补偿金给天工园。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上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慕田峪单方解约成被告
天工园起诉称,1994年天工园与慕田峪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共同兴建“中华梦石城”项目。2001年5月18日,慕田峪公司与天工园签订《协议书》,约定就梦石城项目的门票收入,甲方(慕田峪)公司为72.5%,天工园为27.5%,年终结算。协议签订后慕田峪公司定期支付相应门票收入,其间没有异议。
2014年4月,慕田峪公司向天工园发函,单方提出终止分成协议,随后天工园未收到梦石城项目门票收入。其间,双方一直就门票收入分成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天工园将慕田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自2014年2月起的门票分成收入和利息损失。
解除协议需补偿千余万
面对起诉,慕田峪公司表示不同意该诉讼请求,同时还提起了反诉,要求天工园返还多分得的分成款。慕田峪公司认为,双方分成协议中风景区门票是专款专用,收取门票的机构是慕田峪风景区的办事处,其他机构没有权利分成,由于重大事由的变更导致分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慕田峪长城景区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梦石城属商业景点,不属于“园中园”。天工园和慕田峪公司双方签订的分成协议,系出于商业考虑,中华梦石城供游人免费参观,并从提价中提取一定份额。在签订分成协议时,并无法律法规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门票分配的禁止性效力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分成协议属有效协议。
但目前慕田峪景区门票纳入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因此当初的分成协议的签订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分成协议应解除。慕田峪景区的门票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中华梦石城的免费参观,故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分成协议解除,慕田峪公司仍应给予天工园一定的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分成协议解除,慕田峪公司支付1420万余元补偿金给天工园。
慕田峪门票被指应降价
一审宣判后,双方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中,慕田峪公司一方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行政法规障碍,因此才在2014年发函要求解除协议。“双方合作期间经营出现了一些混乱,所以这些年双方还在继续分成。”慕田峪公司代理人表示。
而天工园一方认为,中华梦石城是民营公司建设,属于民营资本,“中华梦石城“的真实门票价值是15元,经过当年物价局的行政许可确认,通过一票制并入慕田峪长城门票中,因此慕田峪长城的真实价值只有25元,“25元属于国有景区,15元属于民营资本,慕田峪应该依据协议支付天工园钱款。”
天工园方面还表示,根据目前北京市的规定,既然终止门票分成,慕田峪长城门票也理应进一步降价,让群众受益。
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