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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审议及信披等 舜喆B收深交所监管函

2018-10-23 09:3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0月23日讯 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99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 10 月 31 日,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喆 B”或“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和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惠仁”)合计持有的舜喆 B 限售流通股共计 164,025,000股被司法冻结,此后被多次轮候冻结。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公司在 2017 年年报中仅披露了相关股份质押信息,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直至 2018 年 5 月 3 日才披露了《关于限售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7 年报问询函的回函》显示,深圳市雷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伊实业”)为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2015-2017 年公司对雷伊实业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 3,134 万元、3,695 万元、2,300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41%、10.14%、6.27%,公司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股东也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交所指出,舜喆 B 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3条、第 11.11.4 条第(十三)项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 5.1.6 条的规定;未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第 9.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7.4.3 条、第 7.4.4 条、第 7.4.5 条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4.1.6 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此,深交所要求舜喆 B、升恒昌惠富、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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