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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及相关当事人受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将举行致歉会

2018-09-12 13:1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9月12日讯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平锌电”)12日午间公告称,该公司于2018 年9 月 11 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简称“处分公告”)。

处分公告显示,罗平锌电存在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违规行为。该公司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此外,罗平锌电还存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5 月 5 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 4 号),要求向荣矿业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 5 万元。罗平锌电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罗平锌电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俊实业”) 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 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 2016 年 12 月 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 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 10 万元。罗平锌电未在 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罗平锌电直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深交所指出,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10.1 条、第 10.11 条和第 10.1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第 19.3 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时任董事洪巩堤,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罗平锌电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罗平锌电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第 9.22 条的规定,公司定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15:00—17:00 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公司董事长杨建兴(暂停履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董事(原财务总监)周新标,监事会主席李良通及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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