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1日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天津弘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弘晖代理”)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20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弘晖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建华,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监管局指出,弘晖代理“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决定对弘晖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弘晖代理“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决定对弘晖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弘晖代理“未按规定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决定对弘晖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