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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秦川机床被出具警示函

2018-07-13 11:5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7月1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布陕证监措施字[2018]9号“关于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达4.21亿元。秦川机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15日才在2017年年报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7年11月16日,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61.27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682.27万元。秦川机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15日才在2017年年报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秦川机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八项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秦川机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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