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6日讯7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2号指出,宁波高斯投资有限公司、郭启寅、袁向阳,作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QY视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合计减持GQY视讯股份22,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上述当事人在累计减持GQY视讯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公司股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