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浩华涉键桥通讯财务舞弊 遭深圳证监局罚没140万元

2016-12-28 13:3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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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12月28日讯 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深圳证监局查明,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虚构合同虚增销售收入、成本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财务舞弊行为,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2年度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鹏城所、国富浩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鹏城所、国富浩华所、支梓、陈满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鹏城所、国富浩华所、支梓、陈满薇均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深圳证监局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鹏城所在听证前的2015年12月28日办理注销登记。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2年存在虚构合同虚增销售收入、成本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财务舞弊行为。鹏城所负责对键桥通讯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年报审计,该3个会计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业务收费分别为52万元、60万元和60万元,合计172万元。国富浩华所负责对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报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业务收费70万元。杨春盛系键桥通讯2009年年审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支梓系键桥通讯2010年至2012年年审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满薇系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2年年审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鹏城所、国富浩华所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鹏城所对键桥通讯2009年度至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鹏城所在键桥通讯2009年度至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均未将收入确认识别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风险),对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未能审慎考虑,未能针对该项特别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1.2009年年审、2011年年审过程中,鹏城所在对键桥通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预计负债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回键桥通讯,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且部分回函涉及键桥通讯虚构的销售收入。鹏城所还存在对部分未回函往来款未执行替代测试的情形。此外,在执行律师函证时,律师事务所直接将回函寄回至键桥通讯,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2.鹏城所2011年年审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注册会计师对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苏丹分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回函直接寄回键桥通讯员工胡某,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且胡某为合同签署人。该回函的客户签章“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苏丹分公司”与对应业务合同签署方“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能审慎关注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及回函信息存在异常情况,没有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此外,对于另一笔对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在未能获取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三)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

2009年年审、2010年年审过程中,鹏城所针对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细节测试发现的第三方代还款等异常状况未予审慎关注,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程序。主要情况如下:

1.鹏城所2009年年审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应收票据审计时,抽取了有第三方代还款的会计凭证,会计凭证附件显示,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开票单位均为某市广电无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广电”),仅有某市广电单方面盖章的“委托代还款函”表示其代某省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省广电”)及另一公司还款;键桥通讯在收到该2张商业承兑汇票后依据上述“委托代还款函”冲销了上述2笔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未审计关注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票方与冲减应收账款客户明细不一致和“委托代还款函”仅由开票方单方出具的异常情况,也没有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做进一步调查。

2.鹏城所2010年年审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应收账款审计时,抽取了有第三方代还款的会计凭证,会计凭证附件显示,银行回单的汇款单位为某省广电。键桥通讯凭该银行回单及某市广电等4个单位单方出具的委托书分别冲销某市广电的应收票据余额以及其他3个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回单检查程序的执行不到位,未能审计关注银行汇款单位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冲销客户明细不一致、委托函未获某省广电知悉并确认的异常情况,没有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做进一步调查。

3.鹏城所2010年年审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时,对2家单位应收票据回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作为审计证据的银行转账记账凭证凭单显示汇款单位为深圳市瑞某商行,摘要为“借款”;瑞某商行单方出具“委托代还款函”,声明代上述2家单位还款。注册会计师未能关注“委托代还款函”仅由瑞某商行单方出具,且款项性质为借款而并非代还款的异常情况,没有对上述异常情况进一步调查。

二、国富浩华所对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12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国富浩华所在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将收入确认识别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风险),对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未能审慎考虑,未能针对该项特别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

国富浩华所针对该年度应收账款执行替代测试时,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收账款细节测试过程中呈现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充分审计关注,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主要情况如下:

1.国富浩华所2012年年审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注册会计师在应收账款审计时,发现深圳市高某公司2笔应收账款回款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为1张总额相等的深圳市天某公司开具的支票,由深圳市高某公司背书给键桥通讯;同时,注册会计师抽取了其他应付款涉及深圳市天某公司的凭证进行检查。在天某公司与键桥通讯2012年度存在频繁的大额无经济业务实质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收账款细节测试过程中呈现的深圳市天某公司出具支票并最终冲销深圳市高某公司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未予以充分审计关注,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程序。

2.2012年,键桥通讯将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苏丹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余额调整至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凭证摘要为“账务调整”,该凭证除调账申请外并未附录其他资料。国富浩华所2012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对调整后的某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但并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以抽取该笔会计凭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在替代测试底稿检查内容的“发票日期”、“发票号”、“出库单”和“合同”对应表格一栏打钩,得出 “经检查未发现重大异常”的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一步了解并记录上述账务调整真实原因,记录的检查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符,替代测试审计程序执行失效。

(三)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2012年年审过程中,国富浩华所在对键桥通讯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询证函回函寄至键桥通讯,收件人为键桥通讯员工,部分询证函背后有撕除回函邮寄单的痕迹,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深圳证监局认为,鹏城所、国富浩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鹏城所、国富浩华所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春盛、支梓、陈满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鉴于鹏城所已于2015年12月28日注销,深圳证监局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杨春盛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深圳证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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