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12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员工洪卓奇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洪卓奇违法所得7211535.63元,并处罚款3万元。
处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洪卓奇违法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洪卓奇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1月10日,洪卓奇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资深理财顾问、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资深理财顾问、高级理财顾问。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洪卓奇控制使用“孙某杰”、“祝某”、“张某平”、“郭某”、“郭某萌”、“杨某”六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共计639,858,149.45元,盈利为7,211,535.63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洪卓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此后,洪卓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第一,洪卓奇已于2013年8月底将郭某、郭某萌、杨某三个证券账户移交给杨某操作,洪卓奇不再做决策;第二,洪卓奇利用“孙某杰”等账户组进行投资,属于共同投资;第三,调查未对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取证。
但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根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等证据,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洪卓奇控制使用“孙某杰”等账户组买卖股票;第二,根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证券账户的资金流水记录、银行记录等证据,“孙某杰”等账户组内的资金均为洪卓奇家庭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第三,北京证监局已对相关人员补充调查完毕,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洪卓奇违法所得7,211,535.6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