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冻结一年后 钱被取走谁担责?

2016-12-05 20:09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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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账户冻结一年后 钱被取走谁担责?

储户宋先生到银行汇款5万元后,怀疑汇款前接到的是诈骗电话,遂求助银行冻结对方账户并报警。但银行只是临时冻结账户,一年后资金被人取走,宋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但目前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据储户宋先生称,他于前年12月19日13时接到诈骗电话,随即到银行汇款5万元,可手续办完后就觉不对,立刻向银行求助。经银行查询,这5万元仍在所转账户内,并未取出。他通过银行客服电话报请冻结所转账户,待手续办完后,在银行员工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案。之后他多次向银行查询,都得到回复称账户已被长期冻结,款项不会取走。直到今年4月30日他又到银行询问,却被告知钱已被取走,账户已被注销!“由于银行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我的5万元被划走,应赔偿我的损失。”

但银行当庭称涉案款项现为案外人冯某所有,并非宋先生所有。宋先生认为收款人冯某无收款的合法根据,他应以不当得利要求冯某返还钱款,而不是向银行主张损失。“我们办理业务过程中完全按照宋先生的意思完成交易,无任何过错。存款完成后,资金已在冯某账户中。银行对冯某同样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不得对收款人账户进行限制。由于现在诈骗案高发,在宋先生发觉被骗向银行求助,我们出于服务和帮助客户的理念,帮助其查清这笔款项的账户情况,通过后台客服电话办理了临时冻结,协助宋先生报案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银行认为,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对个人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只能是有权机关进行,故银行无权冻结储户的合法账户。因宋先生在冯某自行解冻前,并未取得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的冻结手续,因此银行无法认定宋先生与冯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无法拒绝冯某自行解冻行为,否则银行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宋先生从其银行账户内取款,并凭卡号向涉案的冯某账户存入现金5万元,这是宋先生自愿自行办理,且银行在办理过程中已对他进行防范电信诈骗提示,所以并不存在过错。宋先生虽称银行向其告知冯某账户已长期冻结,账户内款项一年内无法支取,但在银行否认的情况下,宋先生未进一步举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宋先生向警方报案,现案件仍在侦办中,但他未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如向冯某起诉。法院认定银行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在警方对冯某的行为作出认定以及其他公权力机关对冯某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前,银行对冯某的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并不能达到完全拒付的效果,且银行也无权完全冻结该账户。因此,法院对宋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此案中银行采取的非常规临时性冻结是指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针对疑似诈骗自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冻结措施,控制所转账户内款项的进出,款项只进不出;该冻结产生的效果为除了银行卡的持卡人本人外,其他人不得对账户内的款项进行支取,持卡人本人取款也受限制,需要持卡人到原开户行进行解冻才可取款,此外均不能将账户内的款项取出;如果不存在持卡人本人去开户行解冻的情况,冻结期限为1年。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作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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