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17日发布公告,对厦门国海中森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披违规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作为国海中森实际控制人、董事,因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也同时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2016年1月27日和2016年4月16日,国海中森两次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在第三节第六大点“公司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的说明”中均称: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但事实上,截至两次说明书的签署日2016年1月26日和2016年3月18日,国海中森关联方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占用公司资金5000万元和2000万元,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情况明显不符。
厦门证监局认为,国海中森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作为国海中森实际控制人、董事,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国海中森,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厦门证监局同时提醒,国海中森和主要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