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17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黔南银)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原贵州银行都匀剑江支行)因存在货币金银类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6月22日-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原贵州银行都匀剑江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认定该单位在假币收缴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令)第二章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原贵州银行都匀剑江支行)处以罚款3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