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800多万元买房 成交后发现是“凶宅”

2016-11-16 16:14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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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花1800多万元买房成交后发现是“凶宅”

■购房者质疑地产中介刻意隐瞒事实要求退房,中介以事先不知情为由拒绝

■律师表示若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前没详细说明情况,购房者可通过诉讼要求退房赔偿

潘先生在深圳和湖南两地做生意,一直比较成功。今年8月,为感谢妻子在背后的支持,潘先生花1800多万元在深圳南山区买下一套190多平方米的房子送给爱妻,并落在妻子个人名下。可就在付完房款当天,潘先生意外发现,这套豪宅居然是一套“凶宅”。如今,潘先生欲找购房时委托的中介公司——中原地产索赔,并要求退房,结果遭到拒绝。

15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证实,潘先生所购楼房确曾发生过女子坠楼事件,为潘先生提供房源的中原地产网点业务员邓某则称,本人事先也不知情,否则不会将房子售卖给潘先生。

花巨资购房竟买到“凶宅”

今年8月14日,深圳南山区石洲中路一中原地产网点的业务员邓某给潘先生打电话,称位于南山区白石路旁的御景东方花园,有一套不错的房子推荐给他,且随时可以看房。当日下午,潘先生便在邓某和其网点经理黄某的带领下,前往该小区看房。

“楼房位于23层,户型结构和楼层都是我喜欢的,于是当晚中介就约了房东过来谈价格,其后便签下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加各种税费,总价1800多万元。”潘先生说,原本中介费为总价的3%,而中原地产轻松答应只收1%的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几百万元的首付。之后我多次要求再去看看房,但中介总说不方便。9月中旬,贷款银行正式将余款放款,我也拿到了房产证。于是我第二次来看自己新买的房子,原本高高兴兴,可接了一个电话后,我再也高兴不起来了。”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中原地产另一个网点的业务员给他打电话推荐房源,得知其已买房后,便询问买在哪里,“我说买在御景花园某栋23A,他却说‘你怎么买了那套房,那套房以前出过事’。我当时吓了一跳,于是找小区附近的其他中介核实,还找过小区物业,并委托警察朋友查询。结果得知,去年4月,该套房内曾有一女子跳楼自杀。”

发现所购楼房是“凶宅”后,潘先生多次找中原地产网点及中原地产总部负责人协商退房,可对方表示如此巨额的房款,中介承担不起,退不了房。

一手房东半年前低价售出

潘先生说,发现所购楼房是“凶宅”后,他查询了该套房的交易记录,“卖给我的业主为二手房东,今年3月才过完户,当时其购买价格为1200多万元,低于市场价数百万元。于是我又联系上了一手房东罗某,他说楼房确曾发生过不好的事,因此,他才低价出售,并在合同中备注,要求当时的购房者放弃追究法律责任。”

15日,羊城晚报记者陪同潘先生来到御景花园采访。周边多个中介公司业务员向记者证实,去年年底,御景东方花园每平方米的市场价已涨到了9万元左右。“年初应该为1700万元左右,1200万成交的话,明显不符常情。”链家地产一业务员表示,楼房是否为凶宅,中介通常都会事先进行调查,并进行备案登记。

记者随后又找到了给潘先生提供购房委托服务的邓某,他向记者表示,其事先也不知道此事,不然也不会将楼推荐给潘先生。记者随后又来到中原地产位于深圳深南路新华保险大厦的总部,但其拒不回应此事。

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4月2日,御景东方花园内一名女子被发现高空坠亡,坠楼发生地正是潘先生所购买的楼房内。坠楼女子生前患有抑郁症,警方排除他杀。

律师说法

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林认为,“凶宅”可视为出卖物有重大瑕疵,如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前,没有向买受人详细说明,应视为隐瞒标的物瑕疵,买受人据此可要求赔偿补偿或解除合同。类似购房买到凶宅的案例,法院已有判决解除合同的判例。“只是买受人得注意两点,第一是凶宅的认定,凶宅应是得到大家公认的,普遍意义上的对人心理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房内有人跳楼自杀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视为凶宅;第二,买受人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在明知凶宅原因后,注意保留证据,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或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作者:宋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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