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北路分理处因违规被罚

2016-11-16 10:4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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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16日讯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银监衡局罚决字〔200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北路分理处因违规,被衡水银监分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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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北路分理处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华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北路分理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衡水银监分局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资料显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为: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二)损坏金融许可证;(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08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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