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15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其信披违规等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经查,2013年12月23日,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4177.94万股,占其总股本7.99%的股份。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当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赵泽祎诺、潘晖和杨超,分别持股50%、25%和25%,潘晖为公司法人,任总经理职务。2013年11月1日,赵泽祎诺与杨超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赵泽祎诺所持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为代杨超所持,但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信息。
2014年3月,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向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元,持有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5%股份,赵泽祎诺持股比例下降为12.5%,潘晖和杨超下降为各持6.25%。但根据厦门证监局调取的有关信托协议,和相关人员谈话反映的情况等证据,表明湖南信托增资为“名股实债”,主要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增信措施,以保证湖南信托以借款方式提供1.2亿元资金以及3000万元增资款的安全,在信托资金安全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湖南信托并不会利用股东身份参与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并对你司实施控制。除按有关公式计算的固定信托资金收益外,湖南信托并不享有持股期间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的经营、投资等收益的分配权。因此,在湖南信托增资后,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由原股东实际控制。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减持厦华电子股票于2014年12月19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书中,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披露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华夏四通的信息,也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
厦门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一是补充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完整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和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华夏四通的信息;二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