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票房造假”再加码 虚报瞒报票房收入最高可处5倍罚款

2016-11-01 11:44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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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打击“票房造假”再加码 虚报瞒报票房收入 最高可处5倍罚款

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法律责任将增大,罚款数额可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开始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启动三审,草案特别提到,如果没有如实统计票房收入,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将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拍摄电影

草案提到,法人、其他组织经过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符合规定的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则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草案还规定,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个人擅自提供没有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如果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可以并处2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虚报瞒报票房收入可按倍计罚

草案加强了针对电影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此外,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因为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将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票房造假”、“偷票房”被视为当前电影业的毒瘤之一。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一审草案就针对票房造假设定了罚则,电影院如果“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审草案维持了上述规定。

不过,自一审以来,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三审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

按照此次三审草案规定,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同步播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二审

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培训服务

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31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是二审草案修改的重点与亮点。

二审草案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为鼓励、倡导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二审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二审草案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新华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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