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手机交友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微商”的行列,在微商中,不乏有人卖药品卖保健品,还有不少打着“进口货、品质优”的旗号大张旗鼓销售,这些药品安全吗?微商卖药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新闻事件: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薛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薛某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由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做起了微商。薛某通过他人从国外购进美容药,然后通过微信联系别人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但薛某从国外买来的药物都没有国内的批文。经调查,薛某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4次向他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720元。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薛某销售的药品均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作出了上述判决。
药品广告 朋友圈不能随意发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涉嫌走私 从国外购进物品再销售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