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
此外,浩港公司在王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并配以暴露图片,足以造成王健林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浩港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该行为足以致使王健林受到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结合全案,判决浩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公证费1万元。
一审宣判后,浩港公司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上诉。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最终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6-10-27 13:59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