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消息 *ST舜船10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2016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军民等1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1)明德重工在资金上依赖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实际受舜天船舶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存在以下交易行为:
(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采购、销售原材料;
(3)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
经查明,舜天船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亦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对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玖、翁俊、姜志强、魏庆文、洪兴华、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
(二)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实
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未计提应收利息,导致2013年未计提应收利息9,093.40万元,虚减利润9,093.40万元;2014年为计提应收利息7,829.42万元,虚减利润7,829.42万元。
2、舜天船舶通过由明德重工承担其财务费用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少计财务费用1,912.89万元,虚增利润1,912.89万元;2014年少计财务费用5,031.48万元,虚增利润5,031.48万元。
3、舜天船舶通过与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虚构业务和正常采购原材料并加价销售给明德重工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多计收入57,529.73万元、多计成本47,110.71万元,虚增利润10,419.02万元;2014年多计收入49,363.26万元、多计成本45,651.85万元,虚增利润3,711.41万元。
4、舜天船舶通过在采购明德重工船舶时扣减采购成本的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虚减成本494.15万元,虚增利润494.15万元;2014年虚减成本1,565.82万元,虚增利润1,565.82万元。
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对舜天船舶201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玖、翁俊、姜志强、魏庆文、洪兴华、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对舜天船舶2014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数据不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玖、翁俊、姜志强、倪炜、许苏明、徐光华、叶树理。
证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李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魏庆文、洪兴华、翁俊、姜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倪炜、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许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上述当时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ST舜船公告称,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有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36号)。《告知书》称:关于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对舜天船舶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016年10月13日,江苏证监局通告,决定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16]28号文件显示如下:
2016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称,管理人分别于2016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对你公司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但均因无合格竞买者参与竞买而流拍。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决定通过协议方式,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13.8亿元)将你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2016年5月12日,管理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你公司多次披露《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均称上述《资产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相关资产交割正在进行中。2016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上述资产处置已经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资产转让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并对外披露,但你公司仅在《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管理人与受让方的协议签订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按照破产程序处置上述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