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购买放射性元素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因违规被罚

2016-10-20 10:1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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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0月20日讯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未经批准购入放射性同位素锝99共计19批次。为此,北京市环保局对该医院进行罚款1万元。

据悉,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自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从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放射性同位素锝99共计19批次。同时,发现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12月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未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存在擅自向其出售放射性药品锝99的转让活动,违法销售所得利润4473.03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出入库价目表等证据为凭。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9月23日告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还告知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环保监察罚告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环保监察罚告字〔2016〕12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北京市环保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处一万元罚款。决定责令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四千四百七十三元三分(4473.03元),对北京森科医药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北京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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