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17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夸大赔款金额以及少支付赔款等多项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7万元。此外,4名相关责任人各领其罚,分别被警告,并处5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罚款。
那些年犯的案
浙保监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调查、审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违法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悉,2014年-2015年间,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犯有“三宗罪”:
(一)2014年,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PMQA201433070000000002等的3份林木综合保险(香榧),未按照经保监会报备的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林木综合保险条款承保,涉及保费462438.9元。
(二)2015年7月,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在报案号RMQA201533070000018247的案件中,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纳入核定损失范围并进行了赔付,涉及夸大的赔款金额30000元。
(三)2014年1-12月,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对报案号为RJSC201433070000035967等的20个农房保险赔案进行理赔时,未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适用于浙江省地区)》第十九条处理。上述20个农房险赔案,实际少支付赔款94500元。
这些人难辞其咎
陈建新,时任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农险和理赔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一)”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平,时任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理赔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二)”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绍洪,时任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经理,自2007年1月起主持全面工作,为上述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胡加云,时任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副经理,分管农险、非车险理赔,为上述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被罚47万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一)”违反《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二)”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项。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三)”违反《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依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三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罚款人民47万元。
4名相关责任人各领其罚
陈建新为上述违法行为“(一)”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陈建新分别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4万元、7万元。两项合计,陈建新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张平为上述违法行为“(二)”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张平分别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1万元、7万元。两项合计,张平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王绍洪为上述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应上述3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王绍洪分别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2万元、1万元、2万元。三项合计,王绍洪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胡加云为上述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应上述3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胡加云分别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2万元、1万元、2万元。三项合计,胡加云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