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改制辞职 有补偿金吗?

2016-10-15 16:04 滨海时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因公司改制辞职 有补偿金吗?

市民邹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十多年了,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近两年公司不景气并且决定进行改制,连原来公司的名称都变更了。改制后很多员工都辞职了,邹先生也有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可是他提出经济补偿后公司却对他说,公司改制后单位名称和法人等都变更了,现在的“新”公司没有义务为“老”公司员工承担经济补偿。邹先生觉得公司虽然改制,但也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的,难道改了公司名称换了法人就可以逃避对员工的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就是说,公司在改制前对员工的经济补偿也应由现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因为公司改制更换了公司名称或法人就逃避掉了对员工相应的补偿,这是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时报记者 张玮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张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