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多项信披违规 洪都航空被江西监管局责令整改

2016-09-19 14:2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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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19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发布信息,公布了“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由于存在“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中航科工旗下洪都航空被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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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资料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监管局前期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3-26日出售中航电测80万股,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达到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8%,但未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二、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1、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征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30栋,总面积36519.29平方米,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亿元;2015年12月31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75亿元;2016年2月26日收到剩余款项719万元。上述款项全额计入当期收益,贡献税前利润7144万元,占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79%。该重大事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直至2016年3月28日才发布《关于资产处置的公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项“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2、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2015年10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洪都老厂区首期收储出让土地需征收公司部分厂房的议案》,但未披露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1.4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的规定。

3、关联交易公告不准确。一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披露的2015年实际发生金额错误,少计2.28亿元;公司大部分关联交易类别的披露金额与2015年报中的财务报告数据不符。二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2015年议案数”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中“2015年预计发生金额”的个别项目不一致,多计9.267亿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不一致。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上述三项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规定不一致,且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符。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的规定。

四、资产权属不清晰。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公车改革范围并进行评估的69辆车,于2015年11月1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其中车牌号为赣AF2681的车辆资产权属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但未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账面核算资产价值;车牌号为赣M73579的车辆资产权属为洪都公司,虽未反映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账面上,但却一并纳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9辆公车挂牌。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不规范。

1、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航空城土地使用权,自土地使用权证下发日期始按50年期予以摊销,造成累计摊销少计8,835,514.07元,其中2015年度少计摊销2,199,237.40元。同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延收益中与航空城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少摊销3,545,028.40元,其中2015年度少计868,149.57元。综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与递延收益摊销的不规范,累计造成利润总额多计5,290,485.67元,其中2015年度利润总额多计1,331,087.83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的规定。

2、未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公车改革范围并进行评估的67辆车以评估价值648.81万元为转让底价挂牌,较其2015年末账面价值932.41万元发生较大减值,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15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十五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多项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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