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18日讯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监罚告字〔2016〕9号)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相关违规事实直接责任人郑昱林,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
资料显示,经查,郑昱林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作期间,对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的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郑昱林作出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依法向郑昱林公告送达“告知书”。要求郑昱林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郑昱林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监罚告字〔2016〕9号)发布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