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据张女士说,她三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去年这套房子就已经交房了,但是房产证却迟迟没有。张女士认为没有房产证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没法对房屋进行处置,她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时报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