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淮南中支违规被罚25万 两名高管遭警告并被罚款

2016-09-08 15:1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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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8日讯 9月7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淮南中支”)和两名高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阳光人寿淮南中支被罚款25万元,两名高管遭到警告并被罚款。

皖保监罚〔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安徽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淮南中支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阳光人寿淮南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015年7月召开的“创富一号”产品说明会宣传课件中存在误导性内容。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赵某某于2011年8月、2015年2月为完成考核任务虚构保险业务。3、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刘某某、储某某、武某某等冒用他人名义出单和领取佣金。

阳光人寿淮南中支时任总经理李华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时任营业一区经理俞春生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了解,阳光人寿淮南中支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第1项行为发生在安徽保监局上一次对公司开展检查之前,并非检查后再犯,请求减轻处罚;第2项行为是营销员个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实施,且2011年实施的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第3项行为已经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安徽保监局审核后认为,阳光人寿淮南中支对第1项行为的申辩,与安徽保监局处罚时认定的事实一致,安徽保监局并未按照检查后再犯从重处罚;对第2项行为的申辩与事实不符,公司对营销员虚构业务持默许态度,2011年、2015年两次虚构业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连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超过处罚时效;对第3项行为的申辩,因整改在安徽保监局现场检查结束之后,不属于减轻情节。因此,安徽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淮南中支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俞春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称对产品说明会使用问题课件无主观故意,本人在产品说明会中仅从事辅助工作,请求减免处罚。安徽保监局审核后认为,俞春生作为营业一区经理,未尽到管理职责,负有责任。因此,对俞春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阳光人寿淮南中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规定。9月6日,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淮南中支罚款2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李华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俞春生警告并罚款4万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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