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水果需注意 “七天无理由退换”规定未必适用

2016-09-02 11:3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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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2日讯 9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官网的互动平台了解到,有热心网友提问道网站购买的水果是否可以要求无理由退货,对于网友的提问,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记者了解到,网友在某网站订购了一箱火龙果,刚刚收货,还未开箱,但由于个人原因,当事人不想要了,并找网站退货,双方协调不下,网友提出国家有“网购商品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求网站进行退货。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回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的规定,水果属于鲜活易腐的产品,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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