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张先生花9597元网购了3台液晶电视机,但竟被告知运费需要9万元。多番交涉均无进展,张先生便将网店及网络平台诉至法庭。
去年12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网店履行合同,在不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
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日前法院执行人员赴外省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迫于压力,网店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并向张先生现场交付了3台电视机。
商家:标错价格合同应属无效
2015年3月17日,张先生花9597元在天猫商城网购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网店告知张先生,如需配送需补交邮费9万元。其后,张先生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交9万元运费。于是,张先生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某科技公司辩称,2015年3月17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某科技公司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张先生利用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
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过错在卖家应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某科技公司电子输入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某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先生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及合同实际履行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某科技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并无履行意愿。随后,法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涉案款项及返还涉案电视机,但对方以法定地址变更为由拒收邮件。后法院按变更后的地址重新向公司邮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因对方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
之后,法院又再次拨打科技公司原来的电话号码,仍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也未主动联系法院,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遇到极大阻碍。
今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科技公司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先生,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同意科技公司交付同价他款电视机。8月21日,该科技公司向张先生现场交付3台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