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即将开始施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新规定予以严格执法,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30日,广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朋友圈发广告需谨慎
《办法》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也就意味着,从9月1日开始,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和监管。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办法》实施后,朋友圈转发广告也需要更谨慎了。“《办法》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媒介和形式——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简而言之,涉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转发,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广告。当然,有些网友转发帖子或链接纯属好玩,不存在推销行为,所以也并不是所有转发都要担责。但以后网友转发相关性质的东西时,要更谨慎了。”
付费搜索属商业广告
今年3月末,患有滑膜肉瘤的大学生魏则西在知乎网上记录了自己求医的经历,其中关于武警二院和百度搜索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4月,魏则西去世,百度针对医疗推广的竞价搜索遭到网民痛批。
林阳介绍,《办法》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付费搜索广告既包括传统的网页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包含提供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提供行业内垂直搜索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应用软件所提供的付费搜索广告。”
林阳强调,不是所有的付费搜索结果都是广告,只有那些符合“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特征的搜索结果,才是付费搜索广告。同时,不是所有的可以链接到广告的搜索结果都是付费搜索广告,用户输入关键词通过自然搜索搜到结果,即使是一个互联网广告,也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由搜索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付费搜索广告。
“网红”做广告须标明
今年,直播平台和网红经济的兴起,让广告主们纷纷将目光投向了网红们。而对于一些以分享生活技巧、时尚流行信息为主的微信微博大V、网红们来说,相关品牌的广告投入也成为他们收入的一大部分。针对这些广告,有些大V、网红会以“推广”二字隐晦地表达其为收费广告,更多的人则根本没有标识。“在9月1日《办法》实施之后,网红所推销的广告就不能再用‘推广’二字了,必须改为‘广告’。”林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