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17日讯(记者 傅昱佳) 8月16日,湖南保监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永州中心支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并处罚金,罚款总额为12万元。
阳光产险
资料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1185705072015006016号交强险保单及1185705082015001033号商业车险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车牌号为湘M06186,使用性质为营业城市公交,核定载客数为29人,交强险保费为2718元,商业车险保费为6526.1元。经核实,湘M06186公交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58人,同等承保条件下,应收取交强险保费2826元,商业车险保费9138.5元。你公司在承保湘M06186公交车时,交强险少收保费108元,商业车险少收保费2612.4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湖南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
刘振玲,作为涉案保单的核保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唐春华,作为涉案保单的出单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