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点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这一新规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的确已经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和不安。其实从现实实践来看,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从而获取巨额赔偿的做法,对于售假贩假者一度产生了极大的威慑。这一群体的存在,同样应该理解为市场自我净化的积极力量。如今,草率地剥夺“职业打假人”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对此,必须有所估计才是。一言以蔽之,将“职业打假人”区别对待,有悖于塑造市场良序的共同意愿。 本期点评: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