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

2016-08-08 19:05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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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据新京报

亮点

1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条例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亮点

2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广告信息,有些是短信,有些则是推销电话。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亮点

3

商家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

4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

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易道”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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