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决定行政复议证监会的强制退市决定,主要的理由是证监会的强制退市规定是2014年11月出台的,而自己是2014年1月上市的,证监会不能用后面推出的内幕条例来处罚早期的财务造假行为。本栏认为,这个行政复议没什么前途,欣泰电气很难胜诉。
欣泰电气不愿意退市,这事谁都能够理解,但是不想退市当初就不要造假呀,既然造假了,就要接受处罚。不过,提出行政复议是欣泰电气的合法权利,但本栏并不看好。
欣泰电气除了认为证监会用后面的规定处罚前面的行为外,还认为自己的财务问题属于财务包装,不应该被认定为欺诈,表示自己的财务数据在剔除掉包装部分后仍然符合上市标准,故不应该被强制退市。还称,如果当时知道后面会出台强制退市的规定,自己还要重新考虑要不要上市。
本栏认为,对于财务造假企业强制退市符合国际惯例,证监会从未表示造假上市合法,也一贯坚持打击上市公司造假行为。至于处罚问题,法律从未说过造假上市不能强制退市,既然法律没说,证监会在自己的职权内要求造假企业强制退市无可厚非,证监会没有要求造假责任人、大股东全部回购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已经是网开一面了。
其实,真正让欣泰电气心中不服的并不是其公开说的两点,财务包装也不能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只要是虚假的财务数据,怎么会不算欺诈呢?证监会处罚财务造假也有了十多年的历史,不仅有早期的亿安科技到银广夏,还有近期的绿大地和万福生科,造假企业并非只有欣泰电气一家。让欣泰电气难以接受的是,大家都是财务造假,而且欣泰电气的情节可能还不是最恶劣的,但被执行强制退市的却只有欣泰电气一个,这才是欣泰电气的心结所在。
本栏觉得,执行强制退市,总要有第一家公司,证监会的容忍底线也是被一点点打穿的,你不能说看着别人造假,发现了也没太严厉的处罚,然后你也去造假。证监会以前没给出重罚,不代表以后就不给出重罚,你欣泰电气不服气,保不齐下一个被强制退市的造假企业还得回购全部流通股,没有最后的30天交易,也不复牌,直接从K线上看,从被揭露造假的前一日开始,到最后停牌时间,找出最高价格,就按这个价格,由大股东、造假时的董事长与财务总监、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按顺序回购全部流通股,也不用制定先行赔付条款,反正投资者手中的股票你都得买走,那时候欣泰电气是不是应该感到庆幸呢?
本栏也说过,就算真的退市了,还不许重新上市,欣泰电气也并非就没有出路,只要好好地经营,把公司的业绩做好了,能够给股东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这时候可以把全部资产注入到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原先股东按照比例获得原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实现资产的证券化。或者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由大股东全面收购欣泰电气的资产,然后以大股东为主体去申请上市,这也不违反证监会的规定。再说了,只要将来公司做好了,不是还可以去境外上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