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7月13日电 “最严退市新规”出台后,欣泰电气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随之启动了5.5亿元先行赔付基金,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专家分析认为,该项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仍存有比较关键的改进之处。
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即公告,启动设立人民币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兴业证券本次先行赔付基金的预计规模超过以往案例。此前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因类似财务造假案曝光,分别为万福生科启动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为海联讯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据悉,在这次欣泰电气案中,兴业证券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标准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的,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赔付方案的关键日期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这也意味着,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并不在此次赔付的范围内。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指出,先行赔付制度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与导向是毫无疑问的,但这项制度仍有改进之处。
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济的环节。在法律责任认定上,现行做法是先赔后追方式,虽然有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与承诺、与券商之间的多方协议,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等保驾护航,但没有区分作为造假人的大股东、发行人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赔付方案确定上,赔付方案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如何让赔付方案做到公开透明等,均应经过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参与的听证会公开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在赔付方案生效前的规定期间,若有人对赔付方案不满,应交由司法裁决,并在生效后赔付方案方能正式执行,而不是赔付方案实施后若有人不服再提交司法裁决。
7月11日,16位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联名致函证监会,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