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9日讯 8月9日,北京市商务委网站发布[2016]第08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味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店购进仿冒食盐案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购进的食盐19.25千克。
京商罚字[2016]第0811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7月15日,市商务委执法人员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宁街15号3-03-49-R的北京味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北京味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仿冒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350g包装精制盐19.25千克,是该店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用于食品加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商务委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味千拉面大兴西红门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购进的食盐19.25千克。
据了解,自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否则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