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8日讯 8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了重庆保监局开出的渝保监罚〔2016〕23号、渝保监罚〔2016〕24号、渝保监罚〔2016〕25号三张行政处罚单,处罚目标直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记者了解到,经查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163笔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业务,3044笔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涉及保费合计21996.13万元。
渝保监罚〔2016〕23号显示,重庆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
渝保监罚〔2016〕24号显示,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的周多光遭警告并罚款6万元。
渝保监罚〔2016〕25号显示,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税清碧负有直接责任,遭警告并罚款5万元。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