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被解聘法援相助巧妙维权

2016-04-16 14:19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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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女职工孕期被解聘法援相助巧妙维权

不久前,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完成了一件追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该案件并非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是涉及妇女生育权、独生子女生育权,以及新旧政策交替阶段的事实认定问题,对于办理在国家生育政策出台之后,地方生育政策出台之前因二胎生育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山东省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合同期内被公司告上法庭,理由为李某违反公司规定,即“员工无视计生政策、法规,发生计划外生育或因此可能导致企业被通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毫无补偿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连续请假时间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2天”等内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后李某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153元。仲裁委认为,李某孕育二胎虽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未提交准生证等有关材料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其孕育二胎的合法性,不予采纳,并依法驳回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到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当事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二是准生证办理的时间。据此,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4年5月30日发布,公司解聘张某在2013年11月,当时张某尚在怀孕期间,胎儿是否能够足月娩出尚未可知,没有发生生育的事实。因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其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本案,张某属少数民族,其夫为农民且是家中独子,符合国家规定的“单独”可生二胎的规定。

第三,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为节点,至省条例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补办《生育证》。张某于2014年1月生育二胎,经青岛市市北区卫计局核准颁发二胎准生证。因此,应当认定为符合生育政策。

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判决:用人单位以李某孕育二胎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属违法,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应支付给李某赔偿金17544.84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