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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热点计税问题答疑

2016-04-14 14:50

5月1日起,“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全面实施,意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负。对相关企业来说,这次税制改革对他们有什么影响?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又有什么好处?为此,北京市国税局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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