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一名消费者托运的物品丢失后,物流公司以没“保价”为由,仅赔付9元钱运费。3月30日,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仅赔付运费的规定,系“霸王条款”,必须纠正。
今年2月26日,遵义市绥阳县居民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了空调电板、空调安装结算专用条码等,价值900元。几天后,收货方在接收时,发现这批货物丢失。
随后,王某向承运的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该公司以王某未对托运货物“保价”为由,仅愿按托运单注明的“如未保价,造成货物损失、丢失,按货物运费的3倍赔偿”,即赔付王某9元钱。
当地消费者协会对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查后认定,物流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托运单,系格式条款合同,其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约定。因此,该物流公司应全额赔偿王某的货物损失。